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乡**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3日,长檀220KV线路施工人员在邵阳市大祥区**乡**村施工时,将当地村民的青苗损坏。黎某某等人要求施工人员赔偿后才能离开,施工人员要黎某某等人找协调员商谈赔偿事宜,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菜刀将被害人成某某的左脸部砍伤。经鉴定,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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