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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江海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吴江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宿舍。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江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江海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吴江海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江海在本市雁塔区**路高新新天地工地下班后,在工地负二层一库房内将四小盘型号为RVVP-300/300V4*10,长度合计180米的电缆盗走后藏匿于长安区南八元村附近野外,工地报警后吴江海将电缆归还给工地。经查,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718.6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江海化名樊某某,于当晚入住位于本市碑林区**楼**号**宿舍,7月12日凌晨3时许,吴江海待舍友熟睡后,将被害人杨某甲一部黑色VIVO牌IQ003型手机、杨某乙一部蓝色VIVO牌S1型手机、马某某一部蓝色OPPO牌A5型手机、常某某一部黑色小米牌Max型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定,四部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4601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江海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四部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发票、刑事判决书、领条等;

2、被害人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杜某乙、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江海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江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江海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发还,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吴江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江海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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