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龙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住凯里市**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八天;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6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闲逛至凯里市中博步行街时,看见被害人杨某某左上衣兜内有一部手机,于是尾随杨某某来到佘怕怕辣得笑店铺门口,趁杨某某购物不备,将其一部华为牌翡翠色mate30 Pro手机扒走,得手后吴某某迅速离开现场,将手机藏匿于家中。2020年1月21日凌晨0时许,吴某某在凯里市大阁山广场被巡逻民警抓获,在其住所内将被盗的手机起获,后于2020年3月11日发还被害人。被盗的华为牌mate30 Pro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741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她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民警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凯里市,电话1363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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