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巷**号,住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3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5日、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前川沿河街56号注册成立武汉**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和上述公司股东肖某某(另案处理)以投资黄陂鼎弘养老公寓项目名义,聘请湖南籍融资团队任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约定以融资款20%的比例支付佣金,分别在武汉市江岸区、青山区、洪山区等地通过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黄陂鼎弘养老公寓项目,并在仅办理2159.69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或承诺入住养老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与不特定客户签订《黄陂鼎弘养老公寓会员预订(购买)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非法吸收张某某、霍某某、周某某等200余人存款约人民币997.7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支付任某某、彭某某等人佣金和投资黄陂鼎弘养老公寓项目建设计人民币109.22万元,偿还出资人本金和支付福利补贴(消费券)计人民币177.38万元,造成融资本金914.16万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土地转让使用权协议书、土地证、聘用合同书、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文件、黄陂鼎弘养老公寓会员预订(购买)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客户领款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肖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霍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4.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6.归案说明、办案说明;7.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涂亮
检察官助理:周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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