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4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无供货能力且无供货意愿情况下,以销售运动鞋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强某某货款,金额共计6404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2、2020年3、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无供货能力且无供货意愿情况下,以销售运动鞋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定金、运费款,金额共计78000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没有足额归还能力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得款5401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经王某某催讨归还39000元,抵扣债务900元,实际骗取14110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谎称出车祸需要赔偿,骗取被害人单某某500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谎称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500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资金,金额共计35000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6、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资金,金额共计9900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7、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倪某某资金,金额共计5250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柯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家属退赔给强某某6404元、王某某92110元、单某某500元、徐某某2500元、余某某35000元、杨某某9900元、倪某某52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信息、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强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徐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8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67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