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家住湖北省**县**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隐瞒其已于2019年9月从台州市麦动体育文化公司离职的事实,仍以该公司教练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林某某篮球培训费用每人4000元(共计12000元),所得财物均已挥霍。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同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林某某各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况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林某某供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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