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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04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桥**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引领卖淫女李某某徐某某、吴某乙等人到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三联村大厅一带参与路边招嫖卖淫的活动。被告人吴某甲安排几个专门用于卖淫的房间供给上述卖淫女使用,并向卖淫女提供避孕套、纸巾、洗手液等卖淫的用品。被告人吴某甲在卖淫女实施站街招嫖的时候负责把风及保护卖淫女免受嫖客的滋扰。每个卖淫女每卖淫一次都要交30元水钱给吴某甲,卖淫女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上交水钱给被告吴某甲。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铭财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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