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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告人吴某甲曾因盗窃罪2014年11月因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盗窃罪2017年10月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盗窃罪2018年2月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2019年4月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告人吴某甲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萧县**镇**村孙某某家门口,将孙某某的车牌号为皖L*****的白色猎豹(车钥匙在车上)偷开走,吴某甲驾驶该车辆至萧县**镇**庄村南水泥路上时,该车前轮掉到沟内;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又到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孟某某家门口,准备将孟某某的车牌号为鲁J*****红色长安牌小轿车偷开走,被孟某某发现,孟某某报警,被告人吴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价格基准日为2020年8月2日的车牌号为L*****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认定价格人民币为80000元整,车牌号为鲁J*****长安牌小型轿车认定价格人民币5000元整,共计人民币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苏某某、袁某某、吴某丙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徐东方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4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萧价认定〔20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鲁J*****小轿车盗走,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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