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厂宿舍**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上午,被害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黄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窜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巷**号李某某家中,要求李某某到**村榕树脚道歉。在黄某某、吴某乙分别拖着李某某的左右手,强行将其拖往榕树脚经过门口巷子时,李某某摔倒在地,被吴某甲踢了一脚。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已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赔偿,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丽琼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厂宿舍**栋**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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