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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区**街道**巷**号刘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小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繁荣大道往石狮方向行驶,行至本区繁荣路557-1号路段时,与吴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号小车发生刮擦。吴某乙报警后,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乙无责任。经抽血做酒精测试,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6.50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吴某乙人民币3500元,吴某乙对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赔偿吴某乙人民币3500元,吴某乙对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在拘役二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永俊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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