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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闽******轿车沿闽侯县青口镇奔驰大道由尚干镇往青口镇奔驰环岛方向行驶,途经青口镇杨厝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由林某乙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以及由黄某乙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林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黄某乙受伤,三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同被害人林某乙的近亲属及被害人黄某乙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赔偿外,被告人吴某甲另行补偿被害人林某乙的近亲属及被害人黄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材料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有证人吴某某、黄某甲、林某甲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6.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功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5月9日

附注:

(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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