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2时31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鲁Q*****、鲁Q****挂号“解放”牌货车以91.8kw/h时速沿廊沧高速公路行驶至**向沧县境内时,与前方顺行闻某某驾驶冀J*****(临)号“哈佛”牌轿车尾部相撞,造成闻某某受伤、“哈佛”车乘车人马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吴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证明、案件移送书、赔偿协议、电子保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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