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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18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龙某某、吴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6日至6月14日、2019年7月29日至8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甲认识了一名自称为“刘总”的男子,“刘总”提议出资为吴某甲搭建一个名为“大咖娱乐网”的网络赌博平台,由吴某甲组织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许诺高额工资回报,吴某甲见有利可图,遂表示同意,并于2016年8月底租赁位于娄底市娄某某长青办事处**小区的**栋**单元**房间作为该赌博网站的场所,提供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广东十一选五、百家乐等赌博方式供客户选择,期间先后招聘被告人吴某乙、龙某某、吴某丙担任赌博网站客服员,主要负责帮助参赌会员充值、提现、并提供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取现,吴某甲按月支付工资及资金7000元作为报酬。经查,该赌博网站经营期间,参赌会员陈某某下注赌资为1.6万元、曾某某下注赌资为4000元、李某某下注赌资为1万元、刘某某下注赌资为4000元、王某某下注赌资为1.8万元。至2018年3月24日,该赌博网站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将吴某乙抓获,缴获作案用的电脑4台、手机6台、银行卡15张等物品,并从手机微信中提取赌资共计17万元。上述赌资数额累计为22.2万元。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龙某某、吴某丙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龙某某、吴某丙分别退还赃款18万元、3.9万元、10.5万元、5.6万元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账本、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龙某某、吴某丙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结论;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吴某乙、龙某某、吴某丙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甲系主犯,吴某乙、龙某某、吴某丙系从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1527386****)、吴某乙(1889057****)、龙某某(1597309****)、吴某丙(1821648****)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十册、账本六个、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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