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梁某乙”(化名)了解到被告人吴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打电话联系吴某某购买毒品,要求吴某某送价值人民币90元的冰毒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公路旁边的卖沙场处进行交易,吴某某表示同意。约30分钟后,吴某某骑一辆摩托车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准备向“梁某乙”出卖,此时公安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吴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77小包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34元。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吴某某被缴获的77小包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净重6.92克,含有海洛成份的毒品净重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民警扣押的涉案毒品77小包、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和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身份证明资料等;3.证人梁某甲、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4月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