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信宜市**镇**村家里,没有经济收入,便想通过网上手机游戏交易平台“**”买卖游戏账号诈骗赚钱。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在游戏“**”平台标价1999元出售“**”游戏帐号的卖家谢某某通过QQ直接联系,首先利用软件制作虚假的已支付1999元成功交易记录截图发送给谢某某,再利用“**”软件冒充客服欺骗谢某某,让其信以为真并支付了“保证金”和“担保金”共1300元。吴某某收到钱后将谢某某拉黑。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平台发布出售一个标价4360元的“**”游戏帐号信息,当买家童某某支付了4360元购买该游戏账号后,吴某某马上登陆将该游戏号密码更改,并将对方拉黑删除联系方式,使童某某无法取得该游戏账号,吴某某获利40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订单详情、账号转让协议、消息详情、**客服对话截图、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易订单、手机页面截图等;3.被害人谢某某、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12月25日
[此面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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