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吴某某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家园****。因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20年6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吞食异物需要治疗无法羁押,于同年7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未遂)罪于年7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年8月7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6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延吉市**街**公司楼上,谎称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以需要打胎、术后治疗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53100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延吉市通过微信聊天,以散布杨某某的性爱照片相威胁,勒索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因杨某某未支付钱款而未得逞。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延吉市河南街对面装饰公司楼上6楼601室被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9月14日,延吉市公安局退还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彩超多普勒超声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入所健康检查表;

2、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