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某某县,住内蒙古**县**镇**林场**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贾某某(已判决)介绍祁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唐山市**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票号为05341376-05341398,23份发票金额合计22999987.58元,税额合计3909997.93元,价税合计26909985.51元)。唐山市**能源有限公司购得2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唐山市海港区国税局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90999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祁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为唐山市**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达3909997.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治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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