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2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下班之际,趁机在湛江**公司电气室北门地面上盗取通信电缆,并用环保袋装好带回家中,后将电缆中的铜芯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得款人民币110元。
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下班之际,趁机在湛江**公司电气室南门盗走两小捆通信电缆并藏放于家中的杂物间。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下班之际,趁机在湛江**公司电气室南门盗走通信电缆并藏放于家中的杂物间。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下班之际,趁机在湛江**公司电气室北门盗走通信电缆并藏放于家中的杂物间。
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下班之际,趁机在湛江**公司电气室北门盗走通信电缆并藏放于家中的杂物间。
2015年7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湛江**公司电气室北门实施盗窃电缆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缴获2捆电缆。根据吴某某的供述,公安民警在吴某某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家中扣缴4捆电缆。经称重,吴某某所盗窃的6捆电缆的总重量为27斤。经鉴定,27斤电缆价值人民币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电缆线;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3.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司某某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5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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