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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霞山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吴某某2018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3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将粤GG****白色丰田小车停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锦秀华景九克拉门口旁的非机动车道临时车位处,离开时忘记锁车门。3时50分许,吴某某在该地段驾驶一辆电动车四处转悠,并随手拉那些停在路边小车的车门,寻找机会盗窃,拉到何某甲的粤GG****白色丰田小车时成功拉开。吴某某观察四周没有人,便调头将电动车停下,潜入车内,在该车内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的储物箱内找到并成功盗走现金40900元,即骑电动车离开现场回家。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乐华派出所民警在经开区明哲路与乐华路交汇红绿灯处将吴某某抓获,当日吴某某家属通过支付宝转账全额退赔吴某某的盗窃赃款40900元整,被害人何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吴某某作案时所穿T恤一件、电动车一辆、头盔一顶、帽子一顶,电动车已发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8)粤080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据、支付宝转账截图;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指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案发地的视频监控刻录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409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波

检察官助理:黄奕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卷内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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