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40号
被告人吴安越,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在深无业,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12月刑满释放。又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29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1日被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安越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安越在深圳市福田区**街**网吧,趁被害人闵某某在该网吧**号机位沙发上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闵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Iphone6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于2018年4月28日l2时许在深圳市罗湖区**路与**路交叉口将被告人吴安越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吴安越的身份资料,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安越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苹果IPhone 6s Plus认定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安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安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吴安越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安越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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