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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5时40分至当日6时48分,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住宿的**公司宿舍内,使用被害人钟某某借给他的手机登录钟某某的微信。前后五次合共将钟某某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15000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然后再转入自己的银行卡,通过该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充值到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将所盗得的人民币15000元输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20年1月 30 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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