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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栋**单元*-5室的住处,将张某某放于家中的黄金珠4颗、黄金项链1条、儿童黄金珠1颗、黄金佛吊坠1个、黄金耳钉1对等物品盗走,后予以销赃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73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晓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3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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