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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本市万江街道**广场**座对出处,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捷畅牌电动车(价值约1440元)盗走。2019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将吴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电动车。后吴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二、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本市万江街道**社区**巷**号,将被害人吉某某停放在该房子一楼的一辆粉色雷致牌电动车(价值1143.89元)盗走。2020年4月17日,公安人员将吴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电动车。后吴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20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本市万江街道**商业街**巷**号处,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房子门前的一辆红色电动车(价值约78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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