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窜至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鼎富广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着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窜至鼎富广场地下车库负一楼,在电梯口附近的仓库前盗窃了鼎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一个防坠器和一台小型电机,之后以175元的价格销赃给城关镇民建路废品收购店。
2、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着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窜至鼎富广场地下车库负一楼,盗窃了鼎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一台电机、铁螺柱和螺丝若干,之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城关镇民建路废品收购店。
3、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租了一辆拖拉机开至鼎富广场地下车库负一楼,盗窃了鼎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电焊机、减速器、铁螺柱、焊机线等物品,之后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城关镇民建路废品收购店。
2019年12月24日,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盗窃的防坠器、电机等物品共计价值21180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设备照片47张;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通话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结合本案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相关情况,根据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娇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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