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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201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盗窃罪合并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2019年11月27日吴某某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盛世国际广场前免费停车场,将一辆未上地锁的蓝黑色欣绿驹牌电动车车头锁扭断,迅速将车推至汉台区小关子街一垃圾站处,重新接好电源线后,将车骑至汉台区铺镇转盘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的陌生中年男子(未查获),所得赃款已被挥霍,该被盗车辆未追回。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17元。

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盛世国际广场前免费停车场,采用以上同样手法将一辆未上地锁的白色雅杰牌电动车车头锁扭断,将车推离现场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翼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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