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2010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从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手上以10800元、10800元、15000元的价钱购买到高某某**镇**村后山山塘周边**坑(土名)又称**山(土名)、**坑(土名)的3幅桉树林木山地后,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桉树,其中严某甲和严某乙两人的山地桉树共计砍伐林木蓄积58.44立方米,折合材积36.82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24669元;严某丙的山地桉树被砍伐的林木蓄积53.65立方米,折合材积33.80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22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严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及勘验笔录。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术华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302586****;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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