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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梁某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六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本区河道管理站治理小沙河梁山街道河段占用土地等未赔偿为由,多次上访未果,为泄愤吴某某先后三次用废石砸毁本区梁山街道大福村魏家院子旁、廉租房背后的31块河道青石栏杆(栏板、扶手、立柱),总价值人民币118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大福村魏家院子旁,先后两次用废石砸毁河道护栏,第一次砸毁了4块青石栏杆,之后吴某某将第一次砸坏被施工方修复好的青石栏杆再次砸毁3块,同时又将相邻的青石栏杆砸毁4块,两次共砸11块。经鉴定,被砸毁的青石栏杆(栏板、扶手、立柱)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863元。

2.2018年6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大福村扈家巷廉租房背后,用废石砸毁河道青石栏杆20块。经鉴定,被砸毁的青石栏杆(栏板、扶手)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944元。

2018年9月21日18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梁某南站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梁某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小沙河梁山街道河道山洪治理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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