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永兴乡**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5时许,在正阳县永兴乡**村**庄,因被害人王某某到被告人吴某某家中要账,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某对王某某的头部和胸部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左侧有6处肋骨骨折,腰椎有3处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吴某某被诊断为癫痫所致人格改变;2、吴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7.证人赵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军
代理检察员:杨娟娟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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