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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251972********,汉族,初中,个体,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6时许,在本市河东区祥泰公寓对面平房,被害人刘某甲门前,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甲鼻部,致使刘某甲鼻部流血,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证人刘某乙报警,被告人吴某某随出现场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被害人刘某甲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知道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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