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市场内找到被害人熊某某让其到**市场办公室内一同商谈统一海鲜售价的问题。因熊某某不肯接受,吴某某便上前强行拉住熊某某的衣领并拖至农贸市场办公室处。后因熊某某不肯接受商谈想离开办公室,吴某某便在办公室门口将熊某某推倒在地上,并用右手握拳对着熊某某面部多次进行击打,造成熊某某鼻骨骨折,并伴有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路**市场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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