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2********,汉族,务工,湖北红安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园**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下午,在红安县永佳河镇刘祥村奥维斯公司仓库内,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至推搡、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某将胡某某右耳廓咬掉。经鉴定,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叶某某、帅细发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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