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2日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吴某某支付刘某某借款8.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经汝南县人民法院查询被告人吴某某名下有多张银行卡且有交易流水及余额,具有履行判决能力,但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投案后如实承认其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履行了法院判决并征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鹤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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