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2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街道**村**组**号,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获取的网络赌博账号,采用提供账号、密码;现场接受投注的方式供赌客李某某、钟某某、孙某某、徐某某进行赌博,并进行资金结算。其中,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某结算赌资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吴某某住处扣押手机二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钟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网络赌博账号供他人赌博并进行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接受现场投注,并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张霜霜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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