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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1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丙(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0元承包闽侯县青口镇宏三村老人会,在老人会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占两成股份,并在赌场中负责看场。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郑某某、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等;

5.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95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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