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7月28日左右的一天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利用手机软件“**”中的好友圈组建了一个麻将赌博群,后吴某甲通过手机微信邀请好友加入该麻将赌博群,其微信好友吴某乙(已作行政处罚)、吴某丙(已作行政处罚)、蔡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十多人先后进入到吴某甲所组建的麻将赌博群参与麻将赌博,吴某甲作为群主从每局(8盘)麻将赌博中抽取人民币3元作为房费(房费由当局麻将赌博中赢钱最多的人支付给吴某甲),至案发时,吴某甲共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13日,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四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软件“**”界面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克彬

                                               检察官助理 郑洁璇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

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