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于2020年8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购买其银行卡系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邱某某指示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分别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柜台办理3张储蓄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后吴某某将上述储蓄卡以人民币4500元(以下币种,人民币均同)的价格贩卖给邱某某。经审查,吴某某向邱某某出售的6222**********0、6217**********、6228**********储蓄账户,分别收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款项6564626元、4614614元、6689389元。上述款项合计17868629元。同年8月23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17时许,居住在成都市锦江区被诈骗的被害人樊某在浏览微信时看到某微信群内关于低价转让以太币的虚假信息,樊某信以为真便联系微信群内发布虚假转让以太币信息的人并添加对方为好友。二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对方要求樊某将购买以太币款项2万元汇款至吴某某贩卖的621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樊微支付的款项后,对方便将樊某拉黑并踢出微信群。樊某发现自己被骗遂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熊春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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