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 (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从娄底城区前往长沙市。当吴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娄怀高速公路娄底南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驾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6.70mg/100ml。经讯问,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杨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