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某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MA****小型轿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明霞大道清新区第三小学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检测,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乙醇(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日阳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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