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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小型**培训教练,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吴某甲家中与吴某甲饮酒,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E****学小型轿车载吴某乙与吴某丙沿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村道由马公村南坪埔往马公村村部方向行驶,途经南靖县**中学门口附近时被告人吴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告人吴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马公村村部其家中,被南靖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处置其与周某某打架一事警情时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南靖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监控截图、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周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南靖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高松

代理检察员:黄一婵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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