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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鄂JE7***小型轿车行至黄某某黄梅镇黄梅大道六巷,在倒车过程中将停放在居民房旁边的牌号鄂AP5***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受损,处警民警经现场对吴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0mg/100mL,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1.5mg/100ml。经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桂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石某某证言;3.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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