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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YG****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大转弯夹板城D座1号铺路段时,发生单方面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到场将吴某某抓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72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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