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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9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农商银行路段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南海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6.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12月17日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电话186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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