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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安丘市大盛镇吴家庄与**村连村路行驶至**村前处时,被安丘市交通警察大队红沙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玉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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