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途经阜阳路高架桥,沿本市东一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一环路和长江东路交口下穿附近时,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查询、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搜车平台位置查询记录、交通设施损坏赔偿单等。
2.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监控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本市包河区**栋**室,联系电话1505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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