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51961********,高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户籍地:甘肃省华某市东华镇**号**幢楼**单元**室,现住址:甘肃省华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驾驶员。2001年6月29日因犯贪污罪被华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L*****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明知车辆已超员的情况下从华某市上关镇出发,在驾车驶往华某市途中,当途经华上路上关镇塄坎村附近时,被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甘L*****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车辆行驶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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