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51988********,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马峡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无业。2019年11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LV****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华某市鸿昊盛府小西门烤吧附近出发,准备驾车驶往马峡镇**社区居委会其家中,当行驶至西华镇交警路查执勤点时将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置于路边的锥桶碰倒,现场执勤交警对其驾驶的车辆检查时吴某某驾车驶离,后被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马峡镇双明路口将其截停。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时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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