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6227251961********高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户籍地:甘肃省华某市东华镇****幢楼**单元**室,现住址:甘肃省华某市**小**号楼**单元**,驾驶员2001年6月29日因犯贪污罪被华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L*****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明知车辆已超员的情况下从华某市上关镇出发,在驾车驶往华某市途中,当途经华上路上关镇塄坎村附近时,被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甘L*****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车辆行驶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