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HL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长堤路新涌水闸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顺德容桂**路**号,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