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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人胡某某,系吴某某之妻)沿省道S243线由东往西行驶,乡**村路段时,将前方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擦倒,之后车辆撞到树上,造成吴某某、胡某某、陈某某三人受伤,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受害人宓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联系电话189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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