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镇**村**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CMX****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吴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9866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