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0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C77****号小型轿车沿广东省中山市沙坦公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本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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