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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6********,汉族,半文盲,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2015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20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从铜陵市****小区前的“**私房菜”饭店门前出发,沿金山中路、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大道“速八宾馆”门前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桂某某、查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酒后驾车受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且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 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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