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桥**桥**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时18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D****P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秦都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口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6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焱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6910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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