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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9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街**号。2018年7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19日、9月1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蒙某某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民安中路与升平中路交汇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吴某某、蒙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发后,交警在小榄陈星海医院查获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4.6mg/100mL。

事后,被害人蒙某某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人吴某某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802341****)。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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